申请进行审查

根据《截取通讯及监察条例》(条例)(第589章)第43条,任何人如怀疑自己是执法机关人员已进行的任何截取或秘密监察行动的目标人物,可以书面向截取通讯及监察事务专员(专员)申请进行审查。条例附表1列明,就截取而言,所指的执法机关计有香港海关丶香港警务处和廉政公署;就秘密监察而言,则指以上三个部门及入境事务处。

根据条例第44条,专员在接获申请后须进行审查,以断定:

(a)
所怀疑的截取或秘密监察有否发生;以及
(b)
如有发生,有关截取或秘密监察是否在没有订明授权的授权下由某执法机关的人员进行。
不进行审查的理由

根据条例第45(1)条,专员可拒绝着手进行审查,如他认为:

(a)
他是在该怀疑截取或秘密监察被指称最后一次发生的日期后的一年以后,才接获申请;
(b)
申请是由匿名者提出的;
(c)
在作出合理的努力后,申请人不能被识别或寻获;或
(d)
申请属琐屑无聊或无理取闹,或并非真诚地提出的。

条例第45(2)条规定,如专员在进行审查之前或在进行审查的过程中,信纳有任何有关刑事法律程序正在待决或相当可能会提起,则在该等法律程序获最终裁断或获最终的处理之前,或不再属相当可能会提起之前,专员不得着手或继续进行该审查。根据条例第45(3)条的定义,有关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该等法律程序中举出或可能举出的证据的任何问题,其裁定均与审查的申请所指称的截取或秘密监察攸关或可能攸关。

如专员在进行审查后,就有关个案判定申请人得直,须根据条例第44条的规定通知申请人。

不得披露断定的理由

条例第46(4)条明文规定,关于审查的申请,专员不得说明其断定的理由丶或提供有关截取或秘密监察的任何细节,或就他判定不得直的个案,表示所怀疑的截取或秘密监察是否有发生。

这项限制性的法规的目的是避免披露任何上述的敏感及绝密资料,从而避免执法机关所对付的罪犯或可能作奸犯科的人从中得到优势,以致妨碍执法机关致力打击罪案及保障香港社会的安全。

如何根据条例第43条申请进行审查

假如你怀疑自己是条例所指的某一个或多于一个执法机关的人员已进行的任何截取或秘密监察行动的目标人物,可以向专员提出申请进行审查。你必须以书面提出申请,并详述你的个案情况,连同已填妥的有关使用个人资料的同意书(下载同意书)送交专员办事处(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48号大新金融中心15楼1501-1504室)。这项申请亦可以电子方式,经「智方便 」平台填写资料及数码签署后递交。在投寄纸本申请前,请先确保信封面已清楚写上正确的地址及已贴上足够邮资。所有邮资不足的邮件将不会派递至专员办事处,并会由香港邮政按情况退还寄件人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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