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進行審查

根據《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條例)(第589章)第43條,任何人如懷疑自己是執法機關人員已進行的任何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動的目標人物,可以書面向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專員)申請進行審查。條例附表1列明,就截取而言,所指的執法機關計有香港海關、香港警務處和廉政公署;就秘密監察而言,則指以上三個部門及入境事務處。

根據條例第44條,專員在接獲申請後須進行審查,以斷定:

(a)
所懷疑的截取或秘密監察有否發生;以及
(b)
如有發生,有關截取或秘密監察是否在沒有訂明授權的授權下由某執法機關的人員進行。
不進行審查的理由

根據條例第45(1)條,專員可拒絕着手進行審查,如他認為:

(a)
他是在該懷疑截取或秘密監察被指稱最後一次發生的日期後的一年以後,才接獲申請;
(b)
申請是由匿名者提出的;
(c)
在作出合理的努力後,申請人不能被識別或尋獲;或
(d)
申請屬瑣屑無聊或無理取鬧,或並非真誠地提出的。

條例第45(2)條規定,如專員在進行審查之前或在進行審查的過程中,信納有任何有關刑事法律程序正在待決或相當可能會提起,則在該等法律程序獲最終裁斷或獲最終的處理之前,或不再屬相當可能會提起之前,專員不得着手或繼續進行該審查。根據條例第45(3)條的定義,有關刑事法律程序是指:在該等法律程序中舉出或可能舉出的證據的任何問題,其裁定均與審查的申請所指稱的截取或秘密監察攸關或可能攸關。

如專員在進行審查後,就有關個案判定申請人得直,須根據條例第44條的規定通知申請人。

不得披露斷定的理由

條例第46(4)條明文規定,關於審查的申請,專員不得說明其斷定的理由、或提供有關截取或秘密監察的任何細節,或就他判定不得直的個案,表示所懷疑的截取或秘密監察是否有發生。

這項限制性的法規的目的是避免披露任何上述的敏感及絕密資料,從而避免執法機關所對付的罪犯或可能作奸犯科的人從中得到優勢,以致妨礙執法機關致力打擊罪案及保障香港社會的安全。

如何根據條例第43條申請進行審查

假如你懷疑自己是條例所指的某一個或多於一個執法機關的人員已進行的任何截取或秘密監察行動的目標人物,可以向專員提出申請進行審查。你必須以書面提出申請,並詳述你的個案情況,連同已填妥的有關使用個人資料的同意書(下載同意書)送交專員辦事處(地址: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248號大新金融中心15樓1501-1504室)。這項申請亦可以電子方式,經「智方便 」平台填寫資料及數碼簽署後遞交。在投寄紙本申請前,請先確保信封面已清楚寫上正確的地址及已貼上足夠郵資。所有郵資不足的郵件將不會派遞至專員辦事處,並會由香港郵政按情況退還寄件人或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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