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

截取通訊及監察條例(條例)就授權和規管執法機關為防止或偵查嚴重罪案和保障公共安全的目的而進行的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訂立法定機制。作為獨立的監察當局,截取通訊及監察事務專員由行政長官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建議委任。關於條例的詳情,可瀏覽律政司電子版香港法例

實務守則是保安局局長依據條例第63條而發出,為執法機關的人員就條例訂定的事宜提供實務指引。